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减免
根据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土地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严格控制房地产炒买炒卖现象而开征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由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等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内容主要是: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户、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上述单位和个人只要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收入。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法定扣除项目,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配套设施的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依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的不同,分别规定为:(1)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税额=增值额x30%;(2)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应纳税额=增值额x4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5%;(3)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应纳税额=增值额x5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15%;(4)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x6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35%。
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1)纳税人建造普遍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之间互换自用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予免税;(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四)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法律制度主要由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组成。房产税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房屋的经营管理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里所谓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由于房屋是一种不动产,所以与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作为房屋一并征收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则不属于房屋,不予征税。另外,由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故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与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其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是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征,如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从租计征。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分两种:(1)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10%至30%)x1。2%;(2)房产出租的,以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3。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按照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由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所以除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省级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情况自行作出减免税规定。
(五)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税(合同),以发生权属转移时的土地、房屋为课税对象,向土地、房屋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契约税法律制度由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谓“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房屋的买主、房屋赠与承受人、房屋交换的双方当事人是具体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的买卖、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而应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上载明的不动产价格。由于实际生活中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方式不同,契约上载明的价格既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也可能是评估价格,故《契税暂行条例》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的不同,对计税依据作了如下规定:(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行为征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新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若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3。契税的税收减免
《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灭失住房后又重新购买住房的,可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受让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六)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因该税是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和画销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印花税法律制度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配套的相关行政规章组成。该税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具体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各方都是纳税人;营业帐簿的纳税人是立帐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使用人为纳税人。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等合同、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印花税的税目、税率
印花税按凭证的不同种类共设置了以下13个税目: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各类合同以及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金额的帐簿,适用比列税率,税率为0。5‰、0。3‰、0。05‰、1‰。对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适用定额税率,即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凭证上所载明的应税金额或应税凭证的件数。对没有所载金额的凭证,可根据其所载的数量按当时国家牌价来计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对没有国家牌价的产品等,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金额并确定其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x适用的比例税率;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适用的定额税率。
4。印花税的税收减免
以下凭证免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收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特殊货物运输凭证,包括军事货物运输凭证、抢险救灾货物运输凭证、新建成铁路临管线专用的运输凭证。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相邻推荐:神秘帝少:追爱赌神邪妻 不死武帝 和天使一起成长 冰山首席的腹黑娇妻 名门贵妻:误惹亿万继承人 孩子的未来,最有价值的投资:淘气鬼也能上清华 逆天萌宝:错惹狂傲阔少 国际视野中的资优教育 我和苏联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 丑丫头变身校花 中医学 不是公主的公主 高中生物教学反思实例 妖妃,逮住 名门绯闻:旧爱,好久不见 豪门换换爱:傲娇男攻略 冷情首席的杀手妻 靠山大人好腹黑:萌妻宝贝 萌妻很纯:绝情首席找上门 大牌助理:萌妻喂养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