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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第3页)

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为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农业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2)结合国家经济建设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税收优惠;(3)为了发挥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做法,实行20%的照顾税率;(4)对所有国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15%的税率;(5)对专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给予直接减免,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对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而投资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方式;(6)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企业开发费投入,可享受加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7)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和成长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8)为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对劳务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税收优惠;(9)为支持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给予税收抵免政策;(10)自然灾害的专项减免税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由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境内外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立法上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确定的,即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是一国政府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所得来源的性质不同,共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按各项应税所得,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按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对每项个人收入费用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因此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确定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是,区分不同所得的性质,按税法规定的相应费用扣除项目、标准,分项计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再依据税法规定的该项所得应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纳税人每项收入的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考虑到其生活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即在2000元费用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共计扣除4800元的费用。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20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2000元x12个月)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上)=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加成征收计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x30%;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x30%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应按财产的不同性质确定。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20%。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立法,既是实现公平原则,纠正因普遍征税而给不同纳税人造成的不平等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政策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具。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但因任职或受雇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津贴、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

6。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因其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律规定主要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以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其实体法规范主要内容是: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

理论上说,凡对国有资源的开采,都应交纳资源税,以保障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行资源税在制定时只把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且级差收入差距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具体指:(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定盐和液体盐(卤水)。

3。资源税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现行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按应税矿产品的课税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其具体税额幅度为:原油每吨8~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煤炭每吨0。3~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元;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至于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以上课税数量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

(二)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前耕地占用税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定额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第6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确定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x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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